校友会
泰山科技学院校友会成立章程
泰山科技学院校友会成立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泰山科技学院校友会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由在泰山科技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联谊性团体,为全国性、非营利性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积极加强校友与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,增进友谊,加强合作,促进交流。为广大校友和母校的发展、为国家和地方现代化建设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联络泰山科技学院(含原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)毕业的校友;
(二)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谊和交流,鼓励广大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;
(三)发挥校友及其所在单位与母校相互支持、相互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,促进校友以各种方式关心和支持母校办学;
(四)完成泰山科技学院校友会布置的工作;
(五)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六条 会员入会条件:凡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,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:
(一)曾在泰山科技学院学习过的各级各类学生;
(二)曾在泰山科技学院任教、任职过的教职员工。
第七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泰山科技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,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通过校友会线上平台提交申请;
(二)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(三)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授予会员资格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;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(六)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维护本会声誉;
(三)关心母校发展,提供相关信息,宣传母校业绩;
(四)承办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务;
(五)未经本会许可,会员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其他活动;
(六)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,则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,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推选和免除理事;
(三)决定终止事宜;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。部分理事从往届毕业生校友中产生,由会长聘任,组成理事会,理事会任期三至五年,理事可连聘连任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议代表大会负责。其职权是:
(一)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选举和免除副会长;
(四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,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,任免机构负责人;
(五)审议校友联谊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可延期举行,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会议。
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校友中较有影响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经选举由校友会批准任命。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五章 活动开展
第二十三条 本会要定期开展活动,以保证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络:
(一)每年召开理事会一次。主要任务是:总结工作、交流信息、增进友谊等;
(二)不定期举办学术交流和经验交流活动;
(三)协助学校筹备校庆活动。
第六章 经费管理
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学校拨款资助;
(三)有关企事业单位、校友捐赠;
(四)校友会基金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定期公布收支情况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七条 各地或企事业单位校友可根据自身情况,通过合法途径,自筹资金开展活动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泰山科技学院校友会校友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后生效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泰山科技学院
二〇二四年四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