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友会

校友会总章程

泰山科技学院校友会成立章程

泰山科技学院校友会成立章程

第一章

第一条 本会名称:泰山科技学院校友会
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由在泰山科技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联谊性团体,为全国性、非营利性组织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积极加强校友与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,增进友谊,加强合作,促进交流。为广大校友和母校的发展、为国家和地方现代化建设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贡献力量。

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 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联络泰山科技学院(含原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)毕业的校友;

(二)加强校友之间、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谊和交流,鼓励广大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;

(三)发挥校友及其所在单位与母校相互支持、相互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,促进校友以各种方式关心和支持母校办学;

(四)完成泰山科技学院校友会布置的工作;

(五)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。

 

第三章

会员入会条件:凡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,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,均可成为本会会员:

(一)曾在泰山科技学院学习过的各级各类学生;

(二)曾在泰山科技学院任教、任职过的教职员工。

非本会会员而对泰山科技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,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。

会员入会程序:

(一)通过校友会线上平台提交申请

(二)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;

(三)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授予会员资格。
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有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
(六)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积极参加本会活动,维护本会声誉;

(三)关心母校发展,提供相关信息,宣传母校业绩;

(四)承办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其他事务;

(五)未经本会许可,会员个人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其他活动;

(六)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,则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会员如有严重违背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,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或暂停其会员资格。

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
第十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推选和免除理事;

(三)决定终止事宜;
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本会设理事会。部分理事从往届毕业生校友中产生,由会长聘任,组成理事会,理事会任期三至五年,理事可连聘连任。

第十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,对会议代表大会负责。其职权是:

(一)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选举和免除副会长;

(四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,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,任免机构负责人;

(五)审议校友联谊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十九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特殊情况下可延期举行,也可采用线上形式召开会议。

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。

第二十本会会长、副会长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校友中较有影响;
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本会会长经选举由校友会批准任命。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 

第五章 活动开展

第二十本会定期开展活动,以保证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络:

(一)每年召开理事会一次。主要任务是:总结工作、交流信息、增进友谊等;

(二)不定期举办学术交流和经验交流活动;

(三)协助学校筹备校庆活动。

 

第六章 经费管理

第二十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学校拨款资助;

(三)有关企事业单位、校友捐赠;

(四)校友会基金利息;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二十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定期公布收支情况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二十各地或企事业单位校友可根据自身情况,通过合法途径,自筹资金开展活动。

 
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二十九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泰山科技学院校友会校友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后生效。

 

第八章

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

第三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 

泰山科技学院

二〇二四年四月

 

 



地址: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学院西路8号 校友办电话:0538-5075288

鲁ICP备17007997号-2    版权所有 © 泰山科技学院

手机版